本會章程

台灣國際職業婦女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增訂第九條之一。修訂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增訂第六條之一。修訂第二十六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九條之一第二項和第三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六條之一 、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二十六條1節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新增第廿五條之一、第廿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新增第九條之二、第九條之三、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國際職業婦女協會。
Federation of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Women, Taiwan (BPW,Taiwan)
第二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加強婦女職業訓練,提高婦女專業能力。
二、 促進世界各國職業婦女之交流與合作。
三、 加強婦女對本國國家發展與國際事務之關懷。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經營事業著有聲譽或具有專門技術學識能力,且已加入台灣國際職業婦女協會各縣市分會之會員並繳交會費者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之一:本會得設海外分會,由旅居世界各地,認同本會宗旨並符合第六條
規定之台籍/台裔專業或職業婦女組成。
海外分會之成立應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核通過。
海外分會的組織及其與總會及本國各分會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理監事會議決議。
第七條: 本會會員依章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使下列權利:
一、 選舉、被選舉權、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 參與國際總會各項國際會議與活動。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繳納會費。
二、 出席本會會議及活動,並完成本會所託付之工作。
第九條: 本會會員退會及除名條件:
一、本會會員得以書面聲明退會。
二、本會會員滯納會費逾半年者,視同自動退會。
三、本會會員有損及本會會譽之行為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並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予以除名。
第九條之一: 各縣市分會退會及 除名條件
一、各縣市分會得以書面聲明退會。
二、各縣市分會滯納責任額和該會所有會員會費逾半年者,總會得處以停權處分。
三、各縣市分會有損及本會會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總會理監事會議決議之行為,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四、各縣市分會退會或經除名後,不得再使用本會之名稱及相關標誌,但分會之除名不影響已入總會會員之權利(含形象圍巾、制服等…)。

第九條之二:各縣市分會會員人數不及20人且超過四個月時應併入其它分會。
第九條之三:Young BPW會員年齡逾35歲時,成為成人會會員,可自行選擇加入縣市分會。

第三章 組 織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總數超過600人時,由各分會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名額及產生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 決議重要會務。
三、 聽取理監事及各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四、 選舉理、監事。
五、 其他依本章程規定之職權。
會員代表因故未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七人組成,各分會會長為總會當然理事,其餘理事由各分會依會員人數比例推薦候選人。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常務理事。
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會務報告及預、決算。
三、 執行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四、 指導監督各委員會之工作。
第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之,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甫卸任理事長為下一屆當然常務理事。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三人。正、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出。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推展會務。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副理事長之一代理。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九人組成,並由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其中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負責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並監督本會會務之執行。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本會設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補足前任任期。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監事或常務理監事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自動喪失其理、監事資格,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第 廿 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秉承理事長之命,佐理會務。財務長一人,綜理本會財務,必要時得成立財務委員會,負責籌募及管理本會財務。
第廿一條: 本會得視會務推行之需要,設置推行會務所必須之委員會。

第廿一條之一:歷任總會及各縣市分會會長聯合組成歷任會長聯誼會,其組織及運作由理事會另訂辦法。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顧問團,由理事長經理事會同意敦 聘之社會傑出人士及歷任卸任理事長出任。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開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理事會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正副理事長及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會員(會員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廿五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常務理監事會議於二次理監事會之間召開一次。
理監事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之一:理、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罷免、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外,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會費
1.入會費:新台幣二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但各分會應繳交半數入會費新台幣一仟元給總會。
2.常年會費:由各分會自行決定,但各分會應依會員人數每年繳交每人新台幣二仟元給總會。
3.本會應依國際總會規定每年繳交國際會費。
二、責任額:
1.各縣市分會與海外分會每年繳交給台灣總會之責任額,其數額由理監事會
議決定之。
2.新成立之分會,第一年責任額減半,第二年起責任額依規定繳納。
3.Young BPW免繳責任額。
三、補助款。
四、自由捐贈。
五、孳息之收入。
六、受相關單位委託進行計劃之收入。

第廿六條之一:Young BPW會員每年每人交世界總會 1,000 元,台灣總會
500 元。

第廿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八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報主管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之一:各縣市分會章程不得違背國際總會與台灣總會章程。
第卅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卅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12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報
內政部民國98年2月5日台內社字第0980011612號函准予備查。